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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一市民全额投资建房居住22年 数千万楼房被分文未出资者非法所得
来源:
影视排行榜.中国
日期:
05-17
点击:
属于:
动态
导言:
分文未出资,通过法 院打官司,不劳而获取得价值数千万元的楼房。全额投资建房人黄建新16年维权,52件官司且无重复诉讼,考验着有关部门人员对司 法权 威的尊重。
只请求法 院能够人性化、公 平、公 正的处理,这是厦门市思明区居民黄建新最大愿望。
当事人黄建新反映:他1998年4月全额投资合伙建好楼房、居住22年之久、从2007年经16年维权、涉案52场官 司,却被判建房、购房合同无效,2020年张某带队野 蛮暴 力执行。还要向分文未出资的张珠恋、张珠凤支付自己建造的房屋占有使用费82万元。
如今,黄建新、家人、孩子却只能在外租房寄人篱下,艰难度日。目前,为诉讼及维护自己的权利而负债累累。
*图1.2是被法 院强制执行后的一角 * *图3.4是黄建新全额投资1998年新建楼房*
黄建新陈述:荒唐的判决,给予侵权人合法的外衣,其维权更是举步维艰!
一、法 院 “全额投资合作建好楼房、且居住10年合同无效”;
“ 购房时未征询张珠凤(外籍人)的意见而被驳回诉讼请求”
张珠恋与黄建新均不认可的1998年3月8日签订的《关于合作筹建住宅房屋协议书》(以下简称:《建房协议》)却成为了法 院判决的“圣旨”,所有的判决均以该协议为依据。
厦门市思明区法 院(2007)思民初字第5620号民事判决认定该《建房协议》无效,从此就拉开了黄建新蒙冤的序幕。
——张珠恋继承祖籍平房93.87平方早已是危房,共有继承张珠凤定居澳大利亚无联系,亟待重建成为合作建房的初衷
。
张珠恋因其家境极为贫穷而长期无能力建房。且其姐张珠凤全家人一直都瞧不起穷困的张珠恋一家,还曾暴力将张珠恋的老公打得头破血流,为此两家结冤互不往来。1995年6月10日,张珠凤与张珠恋签订协议书,张珠凤承诺该平房门口空地归张珠恋所有使用。同年10月27日,张珠凤办理家庭户户籍注销手续,定居澳大利亚。张珠恋逐于1998年3月8日、3月13日、3月18日,与黄建新分别签订了三份《建房协议》,均约定厦门市思明区浦南里1-7号该楼房是由黄建新投资修建:张珠恋出地,黄建新负责办理地契、产权红线图、房屋建造的所有手续和费用、建造房屋的全部资金投入。房屋建造完毕产权均分,各自拥有50%的产权。
*张珠恋张珠凤继承平房产权证被注销存根* *黄建新新建楼房与旧平房位置平面图*
——三次签订建房协议,均为防患日后再生事端。
值得重申的是1998年3月13日重新签订的《建房协议》全文是由张珠恋亲笔全文书写,3月18日签订的《建房协议》将违约责任由1998年3月8日、13日约定的“如违约愿以该楼房的总建造资金费用的三倍赔偿给乙方(黄建新)”,改为 “如违约愿以该楼房的总价值的二倍赔偿给甲方(黄建新)”。然而,在多处的判决书中,却以1998年3月8日与13日、18日分别签订的《建房协议》的性质无实质性差异而不认可 。试问,有了3月8日的《建房协议》,还签订其他两份协议,难道法官不知道多份独立签订的合同以最后签订的为准?况且,这还是张珠恋出售其自己所有的50%楼房时,也没有认可的1998年3月8日《建房协议》。
*1998年3月8日、13日、18日分别签订的《建房协议》*
——未能办理产权登记,仅因张珠恋刑事犯罪搁置。
2003年10月18日,张珠恋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3年6月有期徒刑,2005年12月1日,执行期满释放。
*张珠恋在收租房水电费时,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厦门电视台五次跟踪采访视频*
——张珠恋出售房屋,完全是自愿行为。
2005年12月18日出售给黄建新房屋36万元收据、2005年12月20日收款确认书、保证书、2005年12月29日承诺书、2006年5月3日收取租金及承诺将黄建新付全资新建的该楼房产权按协议办(理)给付款人、6月16日担保书。2006年7月6日,张珠恋与黄建新签订协议书:
“甲乙双方就原张珠恋亲笔写的、签的1998年3月13日及1998年3月18日,合作建房协议上的不完善和未尽事宜,自愿再将浦南里一组7号自身分得的坐北朝南楼上3房1厅楼下两间店面以变通的形式和方式,自愿出售给黄建新。
甲方张珠恋已分别收得人 民币合计36万元整。并已开具人 民币36万元整收据,收款确认书给黄建新收执”。
——黄建新起诉催促办理产权登记,却被法 院认定建房无效而被迫维权。
后因张珠恋一直未履行办理产权登记,黄建新于2007年9月11日向思明区法 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所有权并要求房屋产权过户。张珠恋提出反诉。因考虑到1999年之后张珠恋成为黄建新的岳母及家庭关系,同时,也是为了催促办理产权登记,黄建新撤回诉讼。因张珠恋未撤诉,法 院继续审理张珠恋提出的反诉,后被法 院确认建房协议无效。
——黄建新合作建房是符合法律政策规定
。对于事实形成的法律关系,依据国务院《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1983.05.25-2008.01.15》第8条规定:“城镇个人建造的住宅,属于本办法第2条第2款第(1)、(2)、(3)项的,所有权归个人。住宅竣工一个月内,建造人须持建筑许可证和建筑图纸,向房地产管理机关申请验查,经审查批准后,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显然,在当时所依据的的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均是支持“自筹自建、互助自建”,也即是黄建新投资建房是合法有效的。
——黄建新购买房屋符合法律规定,合同有效。
2005年12月18日张珠恋出狱后,将其合同约定的房屋出售给黄建新,张珠恋在两份购房协议书双方签字位置上双方盖章、也加盖了骑缝章。依据当时生效的《合同法》,现《民法典》第2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黄建新购买自己全额投资建房的另一半
,与继承祖籍平房的张珠凤无任何关系。然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行径思明区法 院(2014)思民初字第12289号民事判决、之后上诉发回重审,思明区法 院(2015)思民初字第18023号民事判决,仍以“黄建新明知张珠恋、张珠凤均系厦门市思明区浦南里1-7号房屋的权属人,但其主张向张珠恋购买房屋,且仅在两份购房协议书双方签字位置上双方盖章、也加盖了骑缝章无效,在购房时未征询张珠凤的意见”,而驳回黄建新的诉讼请求。更为可笑的是张珠恋、张珠凤在上诉时均慌称黄建新建造的楼房是其祖宗遗留下来的遗产。客观事实上,张珠恋、张珠凤继承的危旧平房,于2002年3月3日张珠恋自行拆除,即在黄建新投资建好楼房的五年后才被拆除。
*1998.4.10日被撤销土地房产部分权属*
*2002年3月3日才被张珠恋自行拆除危房*
——即便如果张珠凤享有权益,张珠恋亲笔全文书写并与黄建新签订《建房协议》及出售楼房的事实行为,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属于表见代理行为。
主要表现在:1、张珠恋有足以让黄建新相信其行为具有代表权的理由;2、张珠恋、张珠凤的继承房屋系危房,申请翻建房屋符合政策规定(张珠凤作为外国人是没有资格申请新建房屋);3、张珠恋当时经济十分困难,没有建房的费用,其请求黄建新投资建房符合人之常情;4、张珠恋的合作建房、出售房屋行为均是善意的,没有侵犯张珠凤的任何权益。且当时的《民法通则》第66条、后《民法总则》、《民法典》第172条均对此行为明文规定。
结合上述事实及法律规定,黄建新合作建房、购房的客观事实,依法应当得到法律支持的。
二、法 院认定“黄建新建房损害了外籍人张珠凤的利益”
1995年11月17日,厦门市公证处作出(95)厦证内字第626号《房产继承权公证书》,确定厦门市开元区浦南一组七号危旧平房一幢房屋遗产应由其女儿张珠恋、张珠凤二人共同继承,但该平房在2002年3月3日才被拆除, 与黄建新新建楼房无任何关系。
思明区法 院(2007)思民初字第5620号民事判决认定1998年3月8日签订的《建房协议》无效的主要理由:“厦门市浦南里一组7号房屋系原告(张珠恋)及第三人(张珠凤)共有的产业,1997年9月,原告与第三人共同向相关部门申请翻建得到批准,可见,第三人对上述房屋一直享有共有权,对此,原、被告理应知晓,故1998年3月8日张珠恋与黄建新签订的合作建房协议,因未得到共有人张珠凤的同意,损害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认定无效”。
法 院认定事实的说词,不管从哪个角度,都体现出草率办案。由此,导演了黄建新16年的维权之路。
外籍人张珠凤的出现,让我们看到时任法官做出的的认定有多么荒唐
首先,1995年6月10日,张珠凤与张珠恋签订协议书,表明在办理房屋继承登记前,张珠凤承诺该房产门口空地归张珠恋所有使用。
其次,1995年10月27日,张珠凤到公安部门办理了家庭户户籍注销手续,定居澳大利亚。
再次,1997年9月24日,仅张珠恋个人以旧危房、人口多申请翻建房屋。
接次,1998年4月14日,厦门国土局厦土房【1998】078号文《关于撤销张珠恋、张珠凤土地房产部分权属登记的决定》,张珠恋还签收了“土地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回证”。2002年3月1日,厦门市开元区建设局的《通知》责成张珠恋、张珠凤于2002年3月3日前自行拆除旧危房并清理完毕, 否则将依法对旧危房强行治理。之后,张珠恋才自行拆除了继承的旧平房。
事实上,案争楼房是黄建新个人投资新建的楼房。
1980年9月10日《中 华人 民共 和 国国籍法》颁布施行。该法第三条明文规定:中 华人 民共 和 国不承认中 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1995年10月27日,张珠凤办理家庭户户籍注销手续,定居澳大利亚,依法是不能享受宅基地翻建申请的。更何况,张珠凤享有的危旧平房房屋遗产,在2002年3月3日才被拆除,与1998年4月前黄建新全额投资新建的楼房没有任何关系,更谈不上损害张珠凤的利益。就在(2007)思民初字第5620号案件查明:“张珠凤自己亦当庭承认她对浦南一组七号新建起的一幢楼房,她根本就毫不知情”。张珠凤当时是澳大利亚人,在中国国内没有法定资格申请建房;更没有出分文钱建房。
有了合法外衣(判决),2010年11月18日,张珠恋、张珠凤在黄建新建成楼房的12年后才去申办案争楼房的申建手续。2011年10月24日,张珠恋、张珠凤再次向思明区建设局申请办理申建楼房。2012年12月17日,为了白白获得黄建新全额投资新建的楼房;张珠凤急忙申请返回中国定居。2013年6月3日,张珠恋、张珠凤又再次向思明区建设局申请办理翻建房屋。2013年6月28日,思明区建设局颁发《厦门市思明区私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厦思建[2013](私)建规许第19号文件。2013年12月25日黄建新所投资建成的诉争楼房产权被登记至张珠恋、张珠凤名下。厦门市国土局向张珠恋、张珠凤颁发的《厦门市土地房屋权证》(厦国土房证第01124700-1号、2号)。2014年4月27日,张珠恋、张珠凤才向思明区人 民法 院提起物权保护纠纷。直至2021年9月3日,黄建新经千辛万苦才获得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异议登记。后,依法请求法 院确认该楼房的产权归属。2022年5月5日,被法 院以“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异议登记,并未确认黄建新系讼争房屋权利人”判决败诉。确实荒唐!
三、既然知道是冤假错案,为何一直采用纵容、不作为的心态,不敢纠正错误判决
个别有良知的承办法官无能为力地转告之黄建新“怕给法 院带来不利影响,怕得罪之前已经错判的法官,其只能将错就错,希望理解”。
而在(2020)闽02民终5250号民事判决中特别、明确指出的是,“一审判决理由中的(2014)厦行终字第55号行政裁定和(2019)闽02民终4564民事判决书,均否定了黄建新对讼争房屋的所有权,不应作为定论。讼争房屋的归属争议不属于行政范畴,前一行政裁定以黄建新的诉讼主体不适格,而驳回其起诉;后一民事案件中,黄建新仅抗辩其对讼争房屋系合法占有、使用,法 院基于物权保护判决黄建新应当返还房屋,两个裁决均未处理物的归属问题”。可在其职责审理范围内,只点评,就是不处理。
(2019)闽0203民初8号、(2019)闽02民终4564号、(2020)闽02民终5250号、(2021)闽0203民初12183号民事判决,均认定:“讼争房屋系按照《建房协议》约定由黄建新出资、张珠恋出地而建造,缔约时张珠恋承诺其有权处分讼争房屋所在土地并承诺黄建新将获得讼争房屋50%产权的合作建房利益。然而时隔多年,张珠恋反言主张自己无权处分讼争房屋所在土地,与其姐妹张珠凤申领讼争房屋权证,并向法 院起诉要求返还讼争房屋,实为利用国家对无效合同管制达到收回房屋、规避责任的目的,张珠恋上述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当受否定评价”。
同时认为“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张珠恋、张珠凤后续还将承担向黄建新返还因无效《关于合作筹建住宅房屋协议书》而取得的财产的义务,现讼争房屋产权已登记至张珠恋、张珠凤名下,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情形,并未出资的张珠入恋、张珠凤应当向黄建新折价补偿。在张珠恋、张珠凤未对黄建新履行折价补偿义务的情况下,二人因无效合同而取得讼争房屋实为不当得利,现二人以不当获得的物权为基础向作为丧失利益一方的黄建新再行主张损害赔偿性质的占有使用费,于法于理相悖”。
黄建新均不服判决,请求法 院确认物权的归属问题,并一直向法庭反映:
张珠恋、张珠凤姐妹二人是具有双方利益冲突的当事人,然而,数个案件的诉讼中,张珠恋、张珠凤均共同委托福建均融律师事务所的同一律师黄某为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而且是以捏造的事实、编造的理由,恶意串通,并采用移花接木、偷梁换柱、瞒天过海的恶劣手段,且在法 院办理案件期间,用黄建新投资所建楼房获取不动产权证书。这种以合法的形式掩盖其非法目的的行为,严重侵害黄建新的合法财产权益,理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然而,法庭却当庭作出答复,“经过审查,张珠恋、张珠凤不存在利益冲突,对二人的代理手续予以采纳,允许黄某作为二人的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
在黄建新的所有诉讼中,
张珠恋是被(原)告或被上诉人(上诉人)、张珠凤是第三人
。张珠恋、张珠凤虽然是胞姐妹,但
案争
楼房是
发生在张珠凤作为澳大利亚人期间
。同时,张珠恋判刑出狱后,因经济困难出售其享有的50%房屋产权,若按合作建房的初始约定,当然就存在张珠恋、张珠凤之间的利益冲突,原则上是与黄建新没有任何关系,可在厦门两级法 院审理过程中,
同一律师黄某为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这难道没有损害黄建新的合法财产权益?难道就没有恶意串通的行为?这对法庭事实调查,难道就没有设置障碍和阻力?
结果当然是黄建新败诉。
可见,承办法官一直都是在纵容张珠恋、张珠凤违背诚信及违法违规行为,才导致黄建新寻求公平、公正的艰难。
黄建新相信:除了个别法官,法治的天平终会是倾向正义的一边。
四、数十个案件的审理直至第52场官司,仅采用询问的方式上演着套数套路
本案合议庭采用询问的方式,就能折射出法 院法官对案件的审理态度,也能反映出对人 民群众诉求的工作态度。
询问虽然是审理活动的一种形式,但对于本案的特殊性,厦门市中级法 院合议庭组成人员及审理程序均不合法。
对于黄建新个人及家庭而言,就是灾难性、毁灭式的摧残。“要不是有正义感的好心人帮助和经济上的支持,我就不知道气死过好多回了,仅诉讼费用就高达百万元以上,全是借支”,黄建新哽咽地说“我16年的工作,就是维权,揪心撕肺啊”!
法 院在数个案件审理时,是否严肃执法,是否依法办案,是否尊重客观事实,是否考虑民生民怨。
以2022年4月22日,厦门市中级法 院2022闽02民终695号案件为例:
该上诉案件,是经一审、二审、发回重审至本庭审理的二审,即终审案件,黄建新曾申请合议庭刘某回避被驳回,可是到开庭审理时。也见不到刘某到庭参与审理。却仅仅以
陈某一名审判员询问
,黄建新二审上诉状书写17页事实和理由,询问仅记下3页的笔录。
更令黄建新费解的是,主办人员询问过程中,故意设套诱导、明目张胆地偏袒,且扭曲事实。法庭上,黄建新作为上诉方的电脑视频也打不开,对笔录的记录存在盲区。黄建新说,只要谁看见法庭全程录音录像视频,大家就会知道他维权是如何艰辛,办案人员是如何对待自己一字一句血泪希望。
黄建新就事实提出异议的笔录均没有记录,甚至法官陈某一直阻止上诉方发言。如:法官陈某问:“对一审查明认定的事实有无异议”,律师和黄建新均说“有异议”。但法庭调查笔录上却记载为“无异议”。后上诉方就不服一审认定的事实举证,就出现陈某当庭要求黄建新马上到法 院外面去复印证据(要求交两份证据,少了一份),并不休庭;代理律师在辩论发表结束后,陈某却出现拒收律师提出的代理意见。
因本案近11点才开庭,当黄建新复印证据赶回到法庭就12点半时;都还没有来得及对一审没有审查认定的事实,和在本案还没有进行质证及表达个人意见时,案子早已结束,陈某也早已离开法庭。书记员好心的让黄建新就在审判庭复印相关证据。同时,书记员就时间问题催促上诉方在笔录上签名,并让拍照回去看完笔录,若有异议,就回来修改。
律师回到宾馆看到笔录上没有如实记载,就于4月22日下午4:18时、4:19时找陈某办公室电话:0592-5306921,没有人接。而当天正好是周末(星期五)。等到周一,陈某让律师和黄建新等到下午下班后,且在法 院保安队长再三催促下,与之通话。陈某告之不可能修正,不能复制法庭录音录像视频。
该案的审理,合议庭成员:审判长刘某、审判员李某均无正当理由到庭参加庭审活动。
《民事诉讼法》第40条、第168条、第169条规定:
人 民法 院审理发回重审的案件,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开庭审理。
该次诉讼,主要是针对2021年9月3日,黄建新向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异议登记,而依照法律规定提起的诉讼。
法 院的审理,应当围绕物权归属是谁而进行事实上的调查和核实以及辩论
。然而,主办陈某却仍以张珠恋、张珠凤属权属登记人,黄建新没有房屋合法权利来源,
又以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异议登记,并未确认黄建新系讼争房屋权利人
,于2022年5月5日而判决驳回上诉请求。
原本诉讼的初衷就是依法请求法 院确认谁才是讼争房屋权利人且享有物权,其不仅不对事实进行调查和核实,反而以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并未确认黄建新系讼争房屋权利人
”为由进行判决,试问: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何受理异议登记,若原本就确认了,法 院依法受理异议登记还有什么意义?
这样的判决,任何人都会感到荒唐,该院依法组成的合议庭如同虚设。
黄建新还强调说,陈某办理此争议案数次,每次均找出不同理由裁判;如陈某在主审的6040案件,其在判决书中认定:(2020)0203民初11506、(2020)02民终5250案件中,黄建新以讼争房屋系张珠恋、张珠凤因无效的合作建房协议而取得的不当得利为由,请求判令张珠恋、张珠凤向黄建新返还讼争房屋,向登记机关提交变更讼争房屋的持证人为黄建新的变更登记手续。本案黄建新与其享有讼争房屋的所有权为由,请求确认张珠恋、张珠凤名下了讼争房屋归其所有,故前案是基于无因管理而提起的诉讼,本案是基于所有权提起的诉讼,两案请求权基础不同,诉讼标的不同,而驳回原一审的判决,发回重审。现在又再度回到陈某来主办的这次终审,她明知此诉前为无因管理及后诉为所有权确认之诉。与她再次主办这次695案件在法庭忽悠黄建新,完全与她之前裁判认定的事实是背离的。审理活动中,黄建新特别给出了一个上诉状的简要陈述,就特别高度概括了陈某在6040案件的立场观点。不知为何陈某会再编织各种理由?令人匪夷所思。
就上述事实,黄建新的委托代理人于2022年4月26日依法、依职向厦门市中级法 院审判委员会、督导室、驻该院纪检组如实反映,至今均未能作出回复。
我国法律明文规定的法条,均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 民法 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对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具有重大意义。
执法程序违法,就是办案不公平、不公正;执法程序违法,认定的事实就是违法;执法程序违法,就是影响公正执法。
五:有关部门以摘抄法 院认定的事实,且张冠李戴地作出不依法受理监督申请
检察部门审查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应当围绕申请人的申请监督请求、争议焦点,对法 院民事诉讼活动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
黄建新称两次向厦门思明区检察部门提起申请对民初5620的民事判决及执行进行立案监督,其作出了与厦门市思明区法 院(2007)思民初字第5620号民事判决认定同样的结论。
第一次思检民(行)监(2019)2019350203000007号决定书中写道,黄建新与张珠恋、张珠凤关于合作建房协议书,浦南里一组七号房屋未经共有人张珠凤的同意,事后也未得到张珠凤的追认。一审法 院依据合同法第52条第二项认定黄建新、张珠恋共建的协议属“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情形,判决该协议无效,并无不当。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
第二次是思检民(行)监(2020)35020000036号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主要理由是对法 院违规强制执行讼争楼房,向厦门检察部门提起申请对(2020闽)02执复81号房产执行异议案进行受理与监督,主办艾某、李某在对审理监督执复81号房产执行异议案过程中,完全不认真审查请求、争议焦点及法 院执法合法性监督,
竟然把该房产执行异议案定性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
如果执法缺乏人性化,当事人岂能不去争取自己的合法财产权益?
介于执行的讼争楼房物权归属正在审理未结,黄建新曾多次提出执行异议和依法要求中止执行。
2020年11月 23日上午8点左右,执行人员张某趁黄建新在法 院执行局反映案件情况之际,在没告之黄建新,就直接到浦南一组七号强制执行讼争楼房。
张某等执法过程中,故意不用执法记录仪记录在案,严重违反使用执法记录仪管理规定,没有进行全程录音录像,更无全程完整视频,而且默许了超范围的执行朝南向另一套四房一厅的套房。黄建新回到家,看到损毁的铁门、木门、锁等生活物品一片狼藉(见邻里录像证据)。黄建新说,当时他的心连杀人的勇气都有。但,他还是冷静下来,他相信只有依靠法律手段,才能真正维护自己的合法财产权益,他相信“神州有青天”!
张某的执行,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和程序。按最高人 民法 院关于人 民法 院民事执行规定:执行人员应当制作笔录,载明下列内容:(一)执行措施开始及完成的时间;(二)财产的所在地、种类、数量;(三)财产的保管人;(四)其他应当记明的事项。执行人员及保管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有民事诉讼法第224条规定的人员到场的,到场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按执行法规张某执行时所作所为,应当从现场开始,将被执行状况及完成的时间记录、笔录,或用执法记录仪记录下现场全部现金、物品。现仅在案件执行记录中,记录无关的一小部分生活用品。导致现场黄建新的部分财产、硬盘录像机被损坏、5个监控探头丢失,致使重要证据被灭失。
事后据说张某执法存在严重失职,现已经离职。黄建新多次要求公开张某的处理结果,至今未得到任何回复。
该案的强制执行,是黄建新还在维权诉讼过程中、且向执行局反映案情、请求法 院依法暂缓执行期间,同时,法 院在没有保障黄建新一家人的基本生活和住居的情况下,暴力执法,彻底、干净的将居住22年之久、自己亲手建造的楼房交给了不劳而获的侵权人。
“努力让人 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是每一个法律工作者的义务和责任。
黄建新相信:执法为民、公正执法也不是一句空话。
对于黄建新房屋争议一事,日前,征询数位法律界人士,对于此房屋案均作出如下回复:黄建新享有1998年投资建造280㎡住宅建筑物的全部所有权。张珠恋、张珠凤继承的危旧平房2002年3月才被拆除。张珠凤作为外籍华人,不享有翻建房屋的资格。黄建新没有侵害张珠凤继承房屋的财产权益。
案争房屋是黄建新投资新建的楼房。1998年4月14日,厦门国土局已经撤销张珠恋、张珠凤土地房产部分权属登记。张珠恋签收了厦门国土局土地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回证。据此,张珠恋、张珠凤已经不再持有土地使用权证。根据张珠恋、张珠凤2013年5月14日出具的厦门市城镇房屋权属登记查询结果证明书记截:
截止2013年5月14日张珠恋、张珠凤无任何权属登记、建筑面积登记。
而且,2002年3月1日,厦门市开元区建设局责成张珠恋、张珠凤于2002年3月3日前自行拆除旧危平房并清理完毕。权属登记证同时被灭失上缴。因此,
张珠恋合作建房出地仅是虚拟的幌子。张珠凤享有的祖籍平房2002年就已消灭
。张珠恋、张珠凤并未投资一分钱建造该楼房,法官不应当支持用不守诚信原则和毁约、反言的方式来取得他人用血汗钱投资建造起楼房的物权。
为此,法律专家人士认为处理方式有以下三种:
第一种处理方式:1998年3月张珠恋出地与黄建新投资所建楼屋,黄建新获得案争房屋50%产权;2005年12月,张珠恋从监狱出来,把其享有的50%房屋所有权以36万元自愿出售给上诉人黄建新。黄建新通过善意、有偿购买的方式,取得张珠恋享有的50%房屋所有权。因此,黄建新获得该楼房的全部产权。
第二种处理方式:依据法 院认定合同无效,整套房屋事实上是由黄建新全额投资建造,包括办理所有建筑手续和费用。就按照法 院判决所认定的张珠恋、张珠凤取得房屋登记属于不当得利,不当得利就应当返还,那么黄建新收回房屋即可。
第三种处理方式:张珠恋合作建房出地仅是虚拟的幌子。张珠恋、张珠凤享有的祖籍平房2002年就已消灭,与黄建新投资所建楼房无任何关系。张珠恋、张珠凤分文未出资,就享有数千万元的房屋产权,也不符合不劳而获的我国社会主义文明道德的社会风气,更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黄建新可向政府职能部门反映,直接居住。
张珠恋、张珠凤采用1998年4月黄建新建好的楼房取得产权证书,职能部门应当依法、依职权纠错,将厦门市思明区浦南里1-7号厦地房证字第01124700号《厦门市土地房屋权证》户名变更至黄建新名下。
相关链接:
百度网上2020年2月16 日
法制传媒
报道《厦门一起离奇的房产'讼争'纠纷案》及2021年5月14日媒体报道《厦门离奇房产讼争案续:千万元建楼人分文未得或被净身出户》媒体公开载明追踪报道本案内容。
(反映人:黄建新,身份证号350204196308182052承诺对以上内容的真实性负一切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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