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龙港市云岩片区滨江社区部分村民反映村干部违纪7年28次无果

来源: 百姓  日期:08-23  点击:  属于:自制
      浙江省龙港市云岩片区滨江社区村民李世木、李明接、李明迁、李世娇、陈细凤等村民于2017年到2024年期间,先后28次向各级纪委监委、浙江省信fang局、龙港市基层治理委员会等单位通过邮政渠道邮寄反映信,反映原龙港镇上对口村(现龙港市云岩片区滨江社区)两委班子成员私分集体财产、私自转卖新村建房等违纪违法问题,反映信石沉大海,6年后的今天至今依然没有立案查处。反映人列举了如下违纪违法事实:
      一、李明斗私分集体财产 王瑞祥阻碍查办追究
     在2017年3月份,由举报人李世木向原龙港镇纪委公开实名举报原上对口村支部书记李明斗在2012年10月2日伪造虚假土地征用协议书,冒充原村主任李世木签名,把集体土地征用伪造成李明斗自家土地被征用。私下领回集体土地征用款6.5万元据为己有,暗中分赃。事后被村委人员知道,担心李世木举报,就在2013年3月份开了一张退款单,算是给龙港镇农经办的入账凭证。实际上李明斗私分的钱根本没有退还村集体银行账户,只是又伪造了一份虚假退款单凭证。2018年8月,原龙港镇纪委经办人陈海涛打电话让李世木前去现场谈话时,却看到镇纪委已经编写好一份5张所谓的谈话记录,李世木对违背事实的材料拒绝签字承认,并当场手写了一份事实情况材料,作为立案补充材料交给纪委保存。然而颇感蹊跷的是,在2018年10月份龙港镇纪委发送的处理文件内容中,却奇怪的不见了李明斗侵吞集体资金6.5万元的金额来源数据资料及历史事实依据!李世木于2019年再次向苍南县纪委反映真实情况,苍南县纪委复查在找李世木谈话时,明确答复并当场记录一条备忘录,认可了原龙港镇纪委经办人员已编写好的谈话记录属于违规行为。
      2019年农历12月28日原龙港镇(已升级为市)一位姓黄的纪委经办人打电话给李世木讲:要求李世木在举报申诉材料中,把前面有苍南县纪委的谈话内容材料取消掉。此事有2013年3月时任云宕社区书记陈友余的说明材料可以佐证,由陈友余书记亲自处理过私分集体资金6.5万元的问题,认定是李明斗个人决策私分集体财产的违纪行为。但龙港镇纪委副书记王瑞祥却从中阻挠立案查处,公开纵容保护村干部违纪行为,导致涉案人至今未被依规依法查处!反而导致实名举报人李世木等人陷入被栽赃、蒙冤的困境。
      二、云岩片区滨江社区村干部滥用职权 私自转卖村民应分房屋
     2015年,当时的苍南县人民政府牵头,批准使用龙港镇(后更名龙港市)云岩片区滨江社区因政府公共设施项目占地置换20亩用地指标,用于被占地村集体的新村建设,同时下拨700万元财政补贴资金用于建房补贴,此款项是在2014年苍南县垃圾发电厂扩容,因全村老住宅的村民日常生活受到严重污染影响。政府特批给予全村老住宅必须拆迁移地重建民房的村民专用项目。村委上报建设房屋104间,这应该是104户本村村民老住宅的用地建房。
      按照政策规定,凡是户籍为本村村民老住宅的都有一份名额资格申请建房。但是,村两委会主要干部利用一些村民代表贪占小便宜的习惯,加上通过吃喝拉拢等暗箱操作,操纵全体村民代表大会通过一致决议的分配方案。村干部在这104间建房指标里面,克扣了30多间没有分给村民,而是伪造成假民房私自分配给村干部各自的亲戚与好友,象征性地收取分房指标费,和土地出让金。等于把集体所有的资产变相外卖捞钱,所得售房款全都落入村干部个人腰包,并没有进村集体的账户。客观上根据用地建房分配政策规定,本该每户村民拥有一份建房指标的部份老实巴交的贫困无房村民,被剥夺了合法用地建房指标权益。另外对村两委会干部的亲戚朋友,即便是现有住房面积很大,也照样能多分新房,多建多占村民住宅房屋指标。这些多建多占的村民待建好了房屋之后,现在已经对外卖掉赚钱。有些村委干部的亲戚朋友,少则净赚了几拾万元,多则净赚了上佰万元,身为村支部书记李明沛自己建房6间,有的产权确权在亲戚名下。再把亲弟李明载伪造成假无房户、村主任李明成把亲兄李明勇伪造成假无房户。二人同时审批各得半间产权后,再转让出去产权,变相捞钱。村监督委主任李明左伪造在老婆名下得半间。这些人利用国家拨款和集体用地指标谋取私利,公开违纪违法,侵害其他村民合法利益。为此,李世木和其他几位村民曾经多次向四级纪委监委举报,可是迟迟没有立案查处。
    【网站编辑札记】查处村干部违纪违法哪些机构有管辖权?
     通过以上举报材料得知,浙江省龙港市云岩片区滨江社区村民李世木等5位村民举报村干部两个违纪问题:一是龙岗市原上对口村支部书记李明斗私分集体土地征用款6.5万元。二是龙岗市滨江社区村干部在村民住宅楼建设项目中群体性违纪违法,以权谋私,伪造手续,私下变卖村集体所建房屋。村民连续多年向上级纪委监委、信访、社会治理委员会等机关举报,可是至今无人查处,这种现象实属反常。
      依据《监察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监察机关有权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即包括村干部在内,进行监察。因此,对于村干部的违法乱纪行为,当地县镇纪检监察机关有权对举报案件进行调查和处理。如果村干部的违法乱纪行为涉及到具体的犯罪行为,如贪污、受贿等,当事人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警,要求警方进行处理。我们殷切希望有关管辖机关及时作为,维护党和国家的法纪权威,及时书面回应、反馈群众举报投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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