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福建省:厦门“公参民”学校专项治理为何引起广泛争议?

来源: 影视排行榜.中国  日期:07-19  点击:  属于:综合

 自去年以来,全国范围陆续掀起了规范民办义务教育浪潮。怎么规范才不会引起社会舆论和民众争议,是地方政府部门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的一次“大考”。专家认为,政策执行要因地制宜,不能一刀切、齐步走、大跃进,更不能过左过激。在规范工作中,坚决杜绝简单粗暴的做法,至少不能侵害民办学校及其举办者的合法权益。

一纸红文宣告停止招生

      近日,一篇名为《巧取豪夺,厦门协和双语学校是为何突然宣布转让场地?》的文章引爆厦门市教育圈,文章指出这是厦门当地一所非常好的民办双语学校,突然停止招生让在校家长们无法接受。该校学生大多具有港澳台身份,家长纷纷向台办、侨联投诉,甚至在抖音上还出现了让人于心不忍的幼小孩童可怜巴巴地祈求还给他们喜欢的协和学校的视频。

       文章透露,“自2022年7月开始,厦门外国语学校附属小学万景校区将进驻该校并于今年秋季开始招收小学一年级学生。而厦门协和学校只在现有校址上过渡办学一年,期间若无法找到可替代的新校址,学校将正式停止办学。”

         与此同时,厦门市火炬学校也收到了由厦门市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秘书组下发给湖里区人民政府的“关于加快推进厦门市火炬学校利用公办教育资源办学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湖里区教育局与厦门市火炬学校应为2022年秋季招生前终止场所租赁合同,停止厦门市火炬学校在现有办学场所招生。

        收到通知,火炬学校茫然失措,因为其与厦门市湖里区教育局签订的《承办协议》(附注:该协议于2005年经双方同意已事实上变更为承租协议)期限是25年,掰指算下来,双方合同终止时间应该是2026年7月31日。突然被迫停招停办,意味着3000多个师生家庭将受到影响。

         事情的经过是,早在2001年6月,受时任政府领导的邀请鼓励,当地民营企业家出资承办了厦门市火炬小学,为政府分担了因财政无力办学的困难,并与湖里区教育局签订承办协议,租赁火炬小学校舍25年。

        彼时,它是厦门地方政府重大改革项目之一。那一年,国务院出台《中国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纲要》,规定“政府新建的学校,在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的前提下,可以按民办学校的机制运行”。

         历经20多年的体制机制和课程创新,火炬学校办学成绩斐然。不仅连续16年中考成绩名列厦门100余所初中校前5甲,被厦门百姓誉为“状元学府”,还是特区发祥地湖里区和厦门火炬高新科技园区人才子女青睐和依赖的普惠优质学校。

       那么,在合同未到期之前,火炬学校为何突然被责令停止招生?

       根据湖里区教育局《关于落实整改工作的通知》中明确提到,厦门市教育局发至湖里区政府的《工作督办函》,认定火炬学校属于“公参民”“违法”学校,并要求其提前终止租赁协议迁出现有办学场所,变更办学地址。

        据知情人消息,厦门市教育局局长认为,认定火炬学校属于公参民的理由在于“火炬学校违法占用公办教育学校场地”,而这一条的依据是《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八条“地方人民政府不得利用国有企业、公办教育资源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

      法学专家:“不应该滥用权力”

      据2019年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全国共有义务教育阶段在校生1.54亿人,其中民办小学在校生944.91万人,民办初中在校生687.40万人,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在校生占比约10.59%。

        民办学校作为义务教育阶段的补充,过去数十年在有效缓解财政压力、满足社会多元需求、激发教育活力等方面作出了突出贡献。但随着时代的发展,公办学校、国企等插手民办学校的乱象丛生,“公参民”学校迎来了规范发展阶段。

        如何界定一所学校是否属于“公参民”?

     去年,教育部等八部门出台了《关于规范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通知》,通知中明文要求,要“严格界定”“公参民”学校,其主要包括以下三类:公办学校单独举办的义务教育学校;公办学校与地方政府及相关机构(含具有财政经常性经费关系的其他单位、政府国有投资平台、政府发起设立的基金会、国有企业等,下同)合作举办的义务教育学校;公办学校与其他社会组织、个人合作举办(含公办学校以品牌、管理等无形资产参与办学)的义务教育学校。

         那么,火炬学校是否属于“公参民”?火炬学校经律师研判坚定认为,火炬学校明显不属于八部门明确界定的三种“公参民”类型。他们签定的校舍《承租协议》为平等主体之间签订的民事合同,厦门市教育局采取行政手段强行干预,属于“以权代法”单方面毁约提前四年收回租赁校舍的行为。

       在火炬学校聘请的律师看来,厦门市教育局相关负责人用文件定性火炬学校“违法”,很不严肃,属于“以红头文件代法”。其理由为:一是在火炬学校校舍租赁协议未解除前,在该校舍地址注册新的公办学校,并开展公办学校招生,违反契约精神和合同法;二是停止火炬学校招生,剥夺火炬学校办学自主权利;三是未与学校进行协商,未落实学校搬迁校舍,强行逼迫火炬学校搬出现有办学场所。这一切都违背八部委关于民办学校整改“经协商一致,且条件成熟”,“审慎推进”,“实现平稳过渡”的原则。

       一时间,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第三方怎么看?

      6月23日,一场“关于厦门市火炬学校整改合法性的专家论证会”在北京召开。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对外经贸大学等高校多位著名行政法和民商法专家出席现场论证。经过仔细推敲本案全部事实,认真研究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国家政策,并经过深入讨论,专家们一致认为,第一,火炬学校不属于“公参民”学校的范围;第二,《厦门市火炬小学承办协议书》以及后续的《厦门火炬学校承办协议的修订协议书》本质上属于场所租赁合同;第三,厦门市教育局应该守诺践诺,不应该滥用权力。

       这份专家意见书中写道,湖里区社会力量办学领导小组2004年11月11日会议决定,同意厦门市火炬小学更名为厦门市火炬学校。可见,“公办学校”的主体“厦门市火炬小学”已经不复存在,所以,所谓“公参民”的前提也已经不复存在。同时,2005年,湖里区民政局作出《关于同意“厦门市火炬学校”登记的批复(厦湖民〔2005〕45号)》:“‘厦门市火炬小学’符合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登记条件,准予登记。”至此,“厦门市火炬学校”成为注册为完全独立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完全属于“六独立”的民办学校。

      五位法学专家一致认为,厦门市教育局对“公参民”学校进行专项规范应该实事求是,尊重历史,更应该尊重契约、尊重法治,通过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的执法,让人民群众在个案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政策执行的“左”和“右”

      去年8月,教育部会同中央编办、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八部门印发通知,要着力理顺“公参民”学校的体制机制,针对“公参民”学校的不同类型,设定不同路径,突出因校制宜,强化分类指导,力求平稳推进。

    《通知》还特别强调,即使是“公参民”学校确实需要整改的,也要一校一策,不能一刀切,要严格执行“经协商一致,且条件成熟”,“因地制宜,审慎推进”,“实现平稳过度”的要求。

        随后,浙江、安徽、四川、湖南、江苏、河南、广州等多地纷纷出台配套的实施意见。浙江省台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台州市支持规范社会力量举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规定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校允许收费在基准价基础上最高上浮30%,鼓励优质民办学校强强联合,实行集团化办学。

      今年6月,广州出台了《购买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学位服务实施意见》。规范了政府购买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学位服务的标准和方式。《意见》中提到,学生就读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收费标准等于或低于财政补助标准的,按学校收费标准购买学位服务;学生就读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收费标准高于财政补助标准的,差额部分由家长缴交。

       为了促进义务教育多元办学,满足受教育者的差异化选择。上海则明确,“纳入购买学位范围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在办学性质上仍然属于民办学校,与其他民办学校一样实行公民办同步招生,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时实施电脑随机录取。”也就是说,家长仍可像选择其他民办学校一样选择这些民办学校。

      业界认为,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扮演的重要角色,就是探索多元办学模式,满足受教育者的多元教育需求。中国教育发展战略学会常务理事兼民办教育专委会秘书长黄系认为,有些比例(指:民办学校)较高的地方,也是在当地党和政府的领导下,经过行政审批逐步发展起来的合法办学行为,现在要减少,也要有个过程,不能急刹车。否则,搞得地方政府、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都很被动应付,一些家长也不满意。

     “在规范工作中,坚决杜绝简单粗暴的做法,至少不能侵害民办学校及其举办者的合法权益”,在黄系看来,政策执行要因地制宜,不能一刀切、齐步走、大跃进。

       厦门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是偏左偏激了,还是另有背景和隐情?

        当地多位不愿具名的知情人士透露,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人数严格控制15%的指标是硬杠,没有超过的一般不去动。“厦门义务教育民办学校并未超过15%的硬杆,特别是岛内,扣除政府购买学位,根本达不到15%”。

      这些知情人士还透露,厦门市义务教育“公参民”规范整改工作以及整个义务教育学校的办学行为,之所以引起家长和学校的强烈不满以及舆论关注,主要在于市教育局某领导立场自相矛盾:

      一边以民办义务教育严格控制在15%硬杆指标,极力压缩民办义务学校数量,一边又在国家出台《关于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的意见》提出原则上不得审批设立新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规定后,大开“绿灯”,极力支持开办新的贵族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一边以“公参民”的由头极力打压当地口碑极佳的优质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一边又在全国“公参民”限期整改阶段,允许华东师范与民办贵族学校合作开办义务教育学校。

       北京一零一中校长陆云泉认为,义务教育不论是公办还是民办,都应享有同等法定权利,都应依法依规办学,形成以公立学校为主体的多元教育生态,良性有序竞争发展,相互补充、相互促进。只有公办义务教育、民办义务教育各安其位、各行其道,良性竞争、互相促进,我国义务教育的结构和布局才能更优,义务教育的整体质量才能更高,义务教育的整体生态才能更好。

       在律师看来,无论就读公办与民办,未成年孩子都应该受到平等的保护,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都不应被剥夺。

      五位法学家也一致呼吁:“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厦门作为我国最早设立的经济特区之一,作为对外开放的前沿阵地,更应该守承诺、厉行法治,为营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打造最优法治生态。”

来源:https://mp.weixin.qq.com/s/obJoY4TI8I9GMUMYZvbq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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